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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財務管理軟件來源:本站瀏覽次數:1488次發布時間:2021-02-20 1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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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大家講一個案例,借前車之鑒來警醒自己,自檢自查自己企業是否也有類似疏忽和漏洞!
有一家企業,這里不提及其名稱。在承建項目時,向一家建材經營公司購買了磚材,磚材的數量以及數額有項目經理簽字確認,而付款由建筑公司財務負責。隨著項目的進行,建筑公司多次向該建材經營企業采購磚材,項目經理也多次和該建材經營企業簽訂結算憑證。而其中有次,建筑公司財務已經付款,而項目經理并沒有知曉付款情況就和該建材經營部出具了結算憑證,發生重復計算貨款的情況。事件發生后,建筑公司也未第一時間保留證據,積極處理,而是被動等到建材經營企業起訴要求支付貨款后才面對。
當年7月,該建材經營企業的經營者起訴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購磚款570838.9元、違約金85625.84元以及律師費32000元。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因建筑公司出具的書面結算憑證記載的內容清楚,所以對于其關于該憑證計算重復、不正規的意見不予采信。最終判令建筑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價款470838.9元、違約金85625.84元及律師費32000元,合計588464.74元。
一審判決后,建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
一、建筑公司于前一年的1月出具的書面憑證是其單方計算草稿,不能認定為雙方結算單,該經營者不可據此向建筑公司主張貨款。
二、前一年8月出具的結算憑證由于建筑公司工作人員孫某的失誤,未將前一年已支付的20萬元計算在內,該20萬元應予扣除。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年1月單據雖未注明抬頭,但該單據中對項目工程名稱、用磚數量、單價等均一一列明,并依據上述內容計算后得出的總價款,且在尾部注明“原始單據已收回”,由建筑公司(債務人)簽字確認后交付給該經營者(債券人),符合結算單據之法律特征。并且,建筑公司于一身中提交的表格也說明了當年1月結算欠款32.7608萬元,與該單據中的結算金額一致,嬰侍衛建筑公司認可該單據的結算效力。因此,該單據應系建筑公司于該經營者之間的結算單,該經營者據此向建筑公司主張貨款,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建筑公司稱該單據僅系其單方計算草稿,并非雙方結算單局,缺乏依據,不予以支持。建筑公司主張前一千的8月的結算單將6月建筑公司的200000元付款進行結算并予以扣除,系其工作人員失誤出具,但前一年8月4日的結算單載明結算截止日期為前一年4月14日,故建筑公司主張將結算后發生的前一年6月11日付款從中扣除,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最終二審法院駁回建筑公司上訴,維持原判決。
最終,建筑公司因一張不起眼的單據,白白多付了幾十萬。如果是小型企業,那可能一年的利潤就這么沒了,很多類似的情況發生在公司經營的過程中,當真正產生糾紛時,很多事實證據已經確切,無力回天。所以在公司運營中,每張財務單據和資產合同都要梳理清楚,各種制度由公司的法律顧問層層把關,避免辛苦賺來的成果因財務風險而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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