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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財務管理軟件來源:本站瀏覽次數:1563次發布時間:2019-08-30 15: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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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通過網上提供的一個簡單案例來分析:某公司發放員工餐費、旅游費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萬余元。稅務人員在納稅檢查時認為,屬于與員工受雇相關的所得,應并入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該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對其處以應扣未扣稅款一倍(稅法規定可處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發放的員工餐費、旅游費等屬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要扣繳個人所得稅。稅企雙方產生爭議。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而對于本文要探討的“員工餐費、旅游費等福利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稅法上并沒有明確條例規定。
所以,在2012年4月11日,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就所得稅相關政策中答復“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那么,企業發放員工餐費、旅游費等屬于職工福利范圍,但哪些屬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哪些屬于員工個人所得?哪些項目應征或免繳個人所得稅?實務中均有爭議。
有的認為,企業發放員工福利個人享受了,屬于員工個人的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還有的人認為,員工用餐、旅游等不是以現金等形式補償給員工,而是類似于員工使用企業的空調、飲用水等必備的服務項目,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般來說,企業發放員工福利,不能夠分割的非貨幣性福利,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能夠具體量化到個人,且沒有明確的免稅政策的,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總之,對于此類問題要根據具體細節來看,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能片面的認為,所有員工福利都不需要納稅,所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上不能以絕對的標準去衡量!